歌唱祖国》。区旗是五星红旗,底色为红色,左上为一个大五角星代表特区中央,围绕大五角星的是两颗小星星,代表特区的省和直辖市。目前的两颗星代表加州省和汉文直辖市。文件规定新增加省、直辖市,区旗的小五星则相应增加,沿大五星一圈可排列八颗小五星,若超过八颗,可采用第二圈设置。
特区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共治模式。中华特别行政区内实行一党专政,其他政党非法。地方治理的最高权利机关为市政委员会。市政委员会的成员由当地直选代表和党内代表组成,人数相等。由市政委员会产生的九人常委会,为休会期间的最高机关。常委会设置一名市委书记、副书记兼市长,纪委书记,公安书记、宣传部长、组织部长、警备司令、两名副市长。市级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由市政委员会委员担任。市政委员会委员最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五年,三代内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地区担任委员,同一家族在地方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2人,同一家族有一人以上担任地方委员,该委员卸任后必须隔一届,其家族成员才可参选地方委员。从下一届开始,女性委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特区的法院单独管理,不受当地市政委员会管辖。法院人员对上级法院负责,最高法院对人大会议负责。
中华特别行政区政府最高机关为中央委员会,由人大会议产生。中央委员会可对下级各级委员会进行任免、管理、命令、奖罚、考核等。
现阶段特区由中央委员会,省、直辖市委员会,市政委员会组成。
市政委员会员。县权。各区县初级法院和各行政村的治安官属于法院单独管理。
除了中央委员会,省、直辖市委员会、市政委员会产生的干部,以及村民自治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全部采用公务员聘用体制,实行《公务员管理条例》管理,等年底人大会议批准为《公务员法》后,再依法律管理。
所有委员会委员必须向人大会议申报个人财产及重大事项,人大会议的常设审计机关,称为人大廉政公署,能够不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对委员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不限任何技术手段,该公署只对人大会议负责。
文件明确规定,特区的武装力量由正规军、警备部队和民兵构成。任何地区和个人都不得拥有任何形式的武装,特区内武器装备严管,没有授权的单位和私人不得拥有武器。取缔华人社区中的护卫队,进过训练改编后成为正规军,或者警备部队,或者进入地方的警察系统担任治安。其余人等必须解散,特区严打各类帮派和私人卫队武装。
武装力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指挥管辖,经费由人大会议列支预算。
应该说《政治协商会议宪章》的通过,意味着中华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得到了确认,称这一天为中华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日是名副其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