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审讯结束,两个人的供述基本上相吻合,案件也是板上钉钉了。
接下来就是技术中队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犯罪现场进行了复勘,又提取了一些痕迹物证。技术中队的大致推测没有错,只是他们没有想到这个案子是有两名犯罪嫌疑人完成作案的。他们在犯罪现场的推断就是由一名犯罪嫌疑人作案,还随身携带了作案工具。可是真正的案件过程和他们的推断并不吻合,如果我们按照他们的推断来进行排查,这个案件迟早会走入死胡同。
不过这一切都没有意义了,随着犯罪嫌疑人落网,这个案件也算是圆满落幕。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才是一个更精彩的故事。
案子交由我们探组主办,彭师傅又把主要的工作交给了艾冬青,这也是艾冬青第一次全盘接手一个命案的办理。当然我们探组的其他人予以全力的配合,该案的一切取证工作在我们中队的配合下有条不紊的进行。
到了半个月后,程序和证据都到位之后,艾冬青就把案卷移交到了审案中队,由审案中队的办案人员来完成报捕和移诉的工作。本来案件交到审案中队,我们中队的工作大致就告一段落了。
命案的取证本来就是慎之又慎的,因此需要补证的情况不多。这个案件虽然前期证据获取的不多,但是破案以后,由于两个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都非常的好,案件从发生到破获也仅用了两天时间。因此好多证据都能完整的获取,到了案件移交的一天可以说是人证与物证俱全,办起来毫无难度。
正当我们放下一件事时,审案中队中队长却主动向邵大汇报,说省厅想搞一个命案卷宗的经典范例,命令每个地市公安局都要向省厅报送经典案例。市公安局选中了我们的这个案件,要我们配合一起做一个经典案卷。
邵大当即拍板决定由我们中队配合审案中队的审案员搞这个经典案卷。并把工作直接对陈队长作了指示,让我们有人出人有力出力,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陈队长把工作交给了艾冬青,我们探组作为主要配合力量。本来这是一件好事,可是一干起来就全变味了。
这个案子被选中做经典案例,其实有它的道理。首先这是一个恶性抢劫案件,案件的严重程度足够引起大家的反响。其次这个案件是两个人一起作案,正好是属于刑法当中的结伙作案,其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延长到三十日。再者,本案中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正好是未成年人,因此关于未成年犯罪的卷宗制作正好又可以提供范例。最后,本案的突破是靠了线人的举报,那么关于刑事诉讼法里面关于秘密案卷的制作方法又提供了范例。这个案件可以说是千载难逢,一下子提供了多个案件场景的案卷范例,几乎是教科书级别的范例。
省厅就是想刻意设计,几乎也设计不出这样的案件来。因此为了凸显案件的经典性,本来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没有异义的,但为了范例的需要又特意给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做了骨龄鉴定。其实这个鉴定意见没什么鸟用,但是为了满足范例的需要特别加上去的。因为这样就把刑事案件中的鉴定如何进行,也囊括进去了。
本来这一系列动作做好,我们把案卷复印提交省厅就可以了。但是什么叫做自掘坟墓,就是这么体现的。
艾冬青把案卷移送到省厅,省厅的法制部门看了之后,对我们的案子非常的感兴趣。因为我们的案子太经典了,经典到把案件的所有要素场景都囊括进去,按他们的说法,只要把我们的案卷做成范例,其他的案卷也就不需要花很大精力进行制作了。
这么一来我们提交的初稿就不够看了,省厅这些坐而论道的法制专家一下子提出了许多天马行空的看法和标准,有些规范的制定远远超出了公安机关程序办理规定的要求。
弄得我们审案中队的审案员也是哭笑不得,可是人家级别比我们高,专业比我们精,他们提出了改进要求,我们只得乖乖照办。
可是这么一来我们原本的案卷几乎要推倒重来了。审案中队没办法,只能将原有卷宗移交检察院,自己在一堆案卷复印件上闭门造车。
省厅提出的一些意见改的不仅是一些程序上的内容,有些还涉及到改进实体证据的内容。那就要求对很多人的证言进行重新制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好办,因为他们羁押在看守所里面,我们随时可以进行提审,但是一些证人证言就不好办了。证人未必愿意按照我们的意思进行陈述,艾冬青一个一个苦口婆心的劝说,可是到了线索提供者那里却卡了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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