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法规制度:
海瑞曾根据他在淳安的经验写《兴革条例》,谈论该地区的管理问题。
海瑞就任应天巡抚之后,立即颁布《督抚宪约》,规定巡抚出巡各地,府、州、县官一律不准出城迎接,也不准设宴招待。
考虑到朝廷大员或许仍须稍存体面,他准许工作餐可以有鸡、鱼、猪肉各一样,但不得供应鹅和黄酒,而且也不准超过伙食标准。
这个标准是:物价高的地方纹银三钱,物价低的地方两钱,连蜡烛、柴火等开支也在上述数目之内。
海瑞在应天推行一条鞭法:将过去按地、户、丁分别征收实行、征发徭役的赋役制度,改为按土地、人丁征收货币与白银;将过去由纳税户轮流征收解运改为官府自行征收解运。
把田赋、力役和其他杂税合编为一条,统一按田亩核算征收。
原来按丁户征役的办法一并改为摊入田亩。
在对待契约问题上,海瑞不顾明代法律规定与当时的国情,要求争议的解决必须以书面契约为依据。
因为当时农民间是很少使用书面契约来发生借贷关系的,致使法律的执行陷入了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
海瑞所批准赎还的仅占全部典押借贷案件的二十分之一。
在海瑞的治下,佃户不敢向业主交租,借方不敢向贷方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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